租赁物如何交付使用分为以下几个内容: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4、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租赁物损坏责任
租赁物因使用被损坏的,承租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所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是指按照租赁物本身的属性,如客运汽车是用来运送旅客的,而不能用来运输货物。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租赁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损耗是一种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消耗,其价值会逐渐变小。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认可了这种损耗,并且租赁物因合理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包括在租金中了。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这种损失是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不属于正常损耗,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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