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就是政府依法行政行为,也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二、房屋拆迁评估的不合理怎么办
对拆迁评估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三、教育行政复议是指
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教育行政相对人不服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产生了教育行政争议。引发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也就是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教育行政相对人怀疑乃至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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