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国外工作期间因工伤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地区的劳动争议负责。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一规划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日期。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职业病。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工伤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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