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的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但视频和图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因为此时,潘粤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5.7万余元。
潘粤明的代言行为为何会被认定违法呢?
根据《广告法》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所以潘粤明给涉案保健品代言,推荐消费者购买该保健品的行为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既然其代言行为违法了,那当然就会受到处罚。至于这种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市场监管部门据此规定,对潘粤明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25.7万余元的处罚决定。
除了潘粤明外,涉案保健品的生产公司,作为广告主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也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以及利用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对涉案产品作推荐、证明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所以该公司也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他们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12.36万元)。
潘粤明还能再代言广告吗?
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也就是说,这三年内,潘粤明不能再接任何广告代言了。
明星代言东西的确应该谨慎,作为公众人物,一定要好好珍惜自己的形象,对于商业的很多代言广告,一定要了解得非常清楚。不然会有损于自己的公众形象。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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