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人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规定限于同时具有聋与哑的人,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的人不在此列,其他残疾人犯罪的与正常人同样负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对残疾人犯罪的司法处理: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残疾人犯罪的审判中,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保障残疾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量刑时,注重依照其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涉及犯罪的数额、社会危害后果及事后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大限度挽救一般失足的残疾人,使他们重新走上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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