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刑事和解协议书的异议问题
当事人对刑事和解协议书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
2.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应当认定无效。
3.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二、刑事和解协议书由谁制作的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制作。
刑事和解协议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三、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要怎样写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书写内容如下:
1.双方基本信息;
2.协议内容:案件事实、自愿和解、悔罪表有见证人的,须有见证人签字,并特别注明对受害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即可现、和解内容、谅解意愿、其他事项;
3.双方签字,日期,须双方签字按印;
4.应当注明进行和解的时间、地点、参加的人员,清晰、准确地记明和解的事实和经过,以及当事人的要求和义务,还有最后达成的协议内容;
5.参加刑事和解的人员均在该协议上署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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