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3-08-02 10:20:07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审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二审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就本案而言,现在案件已经在二审法院审查过程中,那么当事人一方提出财产保全,应当是由二审法院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至于具体实施的法院则是由二审法院依职权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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