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方未能履行对子女的养育义务,那么作为子女便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在此情况下,考虑到儿童尚未成年,法律规定他们并不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他们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如母亲)进行代理。
而若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将抚养权判决给了男方,但男方却未尽到合理的抚养责任,女方则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