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死亡原因为基础进行判断是否进行赔偿,大致情形如下:
(1)自源性猝死。对于自源性猝死的,保险人如不能举证说明已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2)外来性猝死,如身体碰撞、跌倒、摔倒等外力性导致或诱发的,在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
(3)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被保险人属自有疾病死亡的,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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