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协调处理了一起离婚行政登记案件,当事人隐瞒精神病骗取离婚登记后,再诉请法院要求撤销,经法院协调,民政局自行撤销离婚登记后,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
原告李某与妻子黄某是结婚五年的夫妻,婚后双方常常因小事争吵。2009年6月20日,黄某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三天后,夫妻双方签订了,当日双方就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09年10月8日,黄某的父亲以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2001年1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该离婚协议书无效。原告为了尽快解决离婚问题,就要求民政局撤销为他们作出的离婚登记。民政局以作出离婚登记时他们并没有过错,是原告故意隐瞒其妻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作出的离婚登记为由,拒绝撤销离婚登记,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黄华确实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登记确实不属双方自愿,应该撤销。经过向民政部门释法析理后,民政局作出了撤销原告夫妻离婚登记的决定,原告遂提出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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