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
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
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增加4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增加80元;
(3)满90岁及以上,增加120元。
2.2015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4)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四川退休职工丧葬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2021年9月1日之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明确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两项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要的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注意,这里的计发标准是死亡职工所在省份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是全省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抚恤金
抚恤金的标准,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发放月数计算方式如下: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新规施行之后,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均按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其中,丧葬费是固定不变2个月的计发月数,企业退休职工抚恤金的计发月数和分别和职工本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以及养老金领取年限挂钩,限定了抚恤金的计发月数在9--24个月这个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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