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有争议的双重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
有争议的双重劳动关系处理方法:
1、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
2、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
3、解决好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
4、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
5、严格执行国家对职工“医疗期”规定。
6、加强对学习、培训人员的管理。
7、彻底清理外出劳务人员。
8、取消外借建立合理流动制度。
9、绝不允许企业给职工放长假。
10、各级政府还应制定用工制约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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