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当事人或继受人、执行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
2、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提起执行异议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或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1)不受理执行申请或受理不当的执行申请;
(2)执行行为拖延;
(3)执行措施违法;
(4)执行处分不当。
二、案外人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提起异议的时间,案外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涉案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终结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提起异议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提起异议的事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权利。主要包括:
(1)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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