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异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3-06-02 05:41:11 3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案外人提异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条件,首先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其次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比如贰审法院)与执行主体不同。再次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就要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最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审查完毕后,应分情况作出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在执行标的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返还案外人。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标的物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应当报经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案外人虽然提出执行异议,但却并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三)启动再审程序。

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法院执行的特定财产是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执行并报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应当变更裁判,反之则应恢复执行程序,并书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xxx,住所xxx,企业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xxx,年龄xx,性别x住址xxx,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性别民族出生地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被申请人:姓名(单位)性别民族出生地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异议请求:

中止依据xxx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书等),对申请人所有的xxx财产(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的执行。

申请理由:

贵院在执行xxx与xxx一案中(写明案号),于xxx年xx月xx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等),属于申请人所有的xxx财产……(写明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事实和理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贵院裁定中止对xxx财产的执行。

申请人: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xxx(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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