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责任
时间:2023-08-16 22:30:23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涉及罚息、违约金等担保责任;

2、涉及抵质押物在此期间可能毁损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担保人往往以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要求对怠于行使期间增加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如何认定怠于行使担保物权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

1、放弃抵押权属于财产权的抛弃,系一种单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意思表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故通常应由债权人作出放弃抵押权的明确意思表示或者向登记部门申请抵押权涂销登记才产生抵押权抛弃的效力。

2、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作为行为,应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损毁、灭失才能视为放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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