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办妥失业登记,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一般指患病住院)的;2.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劳动收入,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失业补助金领取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3.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4.本人书面申请。
上海市办理失业补助金申请须知
办事项目
办理失业补助金申请
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失业保险申领窗口。
办事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申办条件
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办妥失业登记,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生活确有困难(一般指患严重疾病)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而短时间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的特殊困难的;
3.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劳动收入,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申请材料
1.劳动手册;2.户口簿;3.退工证明;4.《失业人员特殊困难申请表》;5.本人书面申请;6.身份证;7.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办事程序
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补助金申领手续,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凭银行存折,在规定日期(一般为每月15日左右)直接到银行领取失业补助金。
审核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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