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签署了认购书之后,关于购房定金的处置方式如下所示:如为债务人履约,那么定金应被用以充抵价款或予以退还;若为债权人未能履约或者存在着与约定不符的情况,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时,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反之,若为收取定金的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违约,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话,那么就有责任双倍地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