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无过错原则
一是不以过错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是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
三是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四是无过错责任通常与责任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环境污染的发生常常是多种因素交互累积影响的结果,受害者很难清楚地辨别与界定污染者的责任,加重了举证的困难;环境污染侵权常常带有持续性、累积性的特点,时过境迁,证据难以保全、易于灭失;环境污染侵权的高科技性特点更是加重了受害者对因果关系证明的举证难度。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则一定程度上依靠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规避了上述不利于受害者的举证风险。
据此,“作为被告的污染者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受害人(原告)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则被告应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制度免去了其证明污染者有无过错的困难,有利于诉讼和仲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害者对于污染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二、环境污染侵权法律依据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从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主要由《民法典》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基本规定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环保部门有关法律解释构成。它们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在内的完整的规则体系。
根据《民法典》,污染者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污染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三、环境污染的过错责任推定方式
环境污染的过错责任推定方式为无过错的责任方式。构成环境污染责任,在污染者的主观方面并不问过错,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结果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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