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抵押权由哪家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二、船舶抵押权的特征有哪些
1、意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记的重要性。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物上代位性。法律赋予船舶抵押权人以物上代位权,即当被抵押船舶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4、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此外,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5、追及性。亦称追及效力,即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
三、船舶抵押权如何对抗拍卖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在对船舶进行拍卖或者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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