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夏季常有频繁的降雨天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强行延缓房产交付时间。这里所提及的“不可抗力”,即为无法预知、无法避免并且也无法通过努力克服或战胜的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例如飓风、地震、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以及非买卖双方所能控制的社会突发性事件。
然而,夏季多雨仅仅属于季节性的气候特征,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严格定义标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将此作为延迟交房的正当理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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