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和所有权的概念辨析
时间:2023-07-05 20:52:27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权和所有权不是相同的概念,两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最为典型的物权的类型。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直接对物进行支配的权利。物权总的来说包括了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若对某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则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第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三)、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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