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上级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执行不当或错误,可视具体情况,相适应地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
1、指令纠正。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时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有错误或不当的措施或行为,指令纠正便成为其应尽的职责,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指令纠正一般采取发监督函的形式;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也可口头指令纠正,但承办人应向执行部门领导汇报,由执行部门领导向下级法院发出口头指令,上下级法院必须记录在卷,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就指令内容补发书面函。
2、直接做出裁定、决定。这一措施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服指令纠正而提起复议,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出现这种情况,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直接做出裁定或者决定,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3、责令或直接裁定不予执行。这种措施适用于执行非诉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时,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文书、具体行政行为有不予执行事由,而下级法院应当依法做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上级法院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做出不予执行裁定,必要时可以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4、限期执行。上级法院在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应当做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则无必要限期执行。
全文7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