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当参照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是地区管辖的一种。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形式变更。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殊管辖不完全相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由房地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但是,专属管辖是针对法院的管辖权,专属管辖不能对抗仲裁,即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纠纷。
建设合同是不是实践合同
施工合同不是实践合同,施工合同属于承诺合同,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施工项目,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如下:
1、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
2、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规划性和程序性;
4、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5、与合同一样,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双重合同、有偿合同和承诺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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