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立案后,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8-05 08:53:54 2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若销售的有毒食品造成他人死亡,或者情节特别的恶劣,是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量刑的,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有毒食品的主要责任人就可能被判处死刑。

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可以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销售有毒食品的性质本身就非常恶劣,购买到有毒食品以后,可以第一时间到当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即便销售有毒食品,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也有义务处理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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