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一、二、三级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约定俗成的叫法。住房一级市场是指新建商品房即增量房的买卖;住房二级市场是指存量房产的买卖和租赁,比如已经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再转让,已购公房的上市再转让;而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和转租,即住房的三级市场,以前这个市场没有放开。目前,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有四种方式:
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无偿或有偿方式互换公房承租权。公房承租权互换限于使用权和使用权之间,公房承租人之间以结算差价的方式互换承租权,也就是说,双方在住房面积、位置、结构、朝向、设施、成新、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差异,由交换一方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自行议定。
2、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公房承租权交换住房产权,即承租人可将公房使用权作价,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购买私房、商品房。取得原公房使用权的私房主或开发商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公房性质不变。
3、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公房承租权直接转让,指的是公房承租人可将其公房使用权直接转让给他人,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承租人转让其公房使用权后,取得相应价款;受让方购买到公房使用权,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公房性质不变。
4、公房转租。即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租双方可协商议定转租租金。
未分得公租房使用权一方可否要求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租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租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公租房是一种政府推出的政策性房屋,主要是由政府修建,然后以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出租给那些符合条件的人或者家庭。需要注意,此时承租人仅仅拥有公租房的使用权,而并没有所有权。因此在离婚时也只能对公租房的使用权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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