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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交易新规定

2022-12-17 21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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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使用权房交易新规定如下: 1、使用权的房过户其实就是使用权转让,不可买卖;如下: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第四十条 所有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4、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使用权房即是对他人的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 6、使用权人只能转让使用权,且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 7、简单点说就是所有权人能卖房子,使用权人不能卖房产; 8、一般城市的公房有两种情况;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前者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费用根据各城市消费水平而不同;后者要到单位产权单位办理,费用不确定赠与缴纳房价3%的契税和0.05%印花税,免其他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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