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下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轮候2年(含)以上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轮候期限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最终审核通过时间开始计算。其中认定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受轮候2年(含)以上的限制。
补贴计算方法
(一)补贴标准: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2017年度,市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
(二)标准补贴面积:1-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2人以上家庭户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三)补贴系数:
1.属于城市低保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7。
2.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5。
3.属于中等偏下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3。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经“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轮候期已满2年(最终审核通过时间至申请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除外),尚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家庭,可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原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申请。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核对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申请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并扫描至“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同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
1.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保障标准、类型及轮候年限进行初审,同步提请房屋租赁登记部门核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情况,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发送区民政部门复审;
2.区民政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发送住建、国土资源、工商、地税、人社、住房公积金、公安(车辆、户政)等联审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及资产,并汇总联审部门反馈的意见,出具申请家庭的收入及资产证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3.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及资产证明,对申请家庭进行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泉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
申请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签订《泉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协议有效期1年(如房屋租赁期限剩余不足1年的,按实际剩余期限签订)。《泉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期满前1个月,申请家庭如需继续货币化保障的,应再次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提请年度复审,复审通过后,重新签订《泉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
补贴发放
(一)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并自“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受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之月起开始计算。在4月、7月、10月的25日前发放上一季度的应发补贴,第四季度的应发补贴在12月25日前发放完毕。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编制本辖区租赁补贴名册,报区财政部门拨款。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的租赁补贴名册核拨资金,区住房保障部门再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至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发放至辖区保障家庭账户。
(三)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
其他
中心市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统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实施意见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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