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11名原告是某小区业主,该楼首层为商铺,背面为单车房,单车房至二层之间为夹层。二层以上业主从商铺背面、与单车房同侧的公共楼道上下通行。叶某购买了两间商铺,叶某将面向梯间的墙体开凿出门洞,安装用于出入的防盗门。该防盗门导致楼栋公共楼梯的钢管扶手中断,并使二层以上住户下楼时出现视线盲区。于是11名业主将叶某告上法院。
法院会如何判呢?
本案中,叶某开门所处墙体为众墙,属该楼栋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使用该处墙体依法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叶某在未征得11名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处墙体开门,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违反了《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第8项关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
同时,11名业主在案涉楼栋居住生活多年,为便于上下楼而在楼梯所附墙体上安装扶手,叶某在夹层凿开墙体开门,还中断了原有的扶手支撑,具有安全隐患,对11名业主的生活造成影响。
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私自随意破墙开门的被告叶某将拆除的墙体恢复原状,重新安装与现存扶手同样材质的扶手。
住宅小区里哪些事项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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