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
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税率
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额指需上缴税款的数额。用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就得到税额。
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l-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四、税率
税目--子目--税率
一、烟
1、卷烟
(1)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70元以上的(含70元,不含增值税)--比率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50000支)
(2)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70元以下的(不含增值税)--比率税率:36%---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50000支)
商业批发---5%
2、雪茄烟--36%
3、烟丝---30%
二、酒
1、啤酒
(1)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含)以上的--250元/吨
(2)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以下的--220元/吨
(3)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250元/吨
2、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比率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3、黄酒--240/吨
4、其他酒--10%
三、成品油
1、汽油--1.52元/升
2、柴油--1.2元/升
3、石脑油--1.52元/升
4、溶剂油--1.52元/升
5、润滑油--1.52元/升
6、燃料油--1.2元/升
7、航空煤油--1.2元/升(暂缓征收)
四、鞭炮、焰火——15%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除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以外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零售环节征收
2、其他金银珠宝首饰;珠宝玉石--10%生产环节征收
六、高尔夫球及球具——10%
七、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含)元以上的各类手表——20%
八、游艇——10%
九、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实木地板——5%
十一、小汽车
1、乘用车
(1)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以下--1%
(1)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3%
(2)汽缸容量在1.5升至2.0升(含)--5%
(3)汽缸容量在2.0升至2.5升(含)--9%
(4)汽缸容量在2.5升至3.0升(含)--12%
(5)汽缸容量在3.0升至4.0升(含)--25%
(6)汽缸容量在4.0升以上--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5%
十二、摩托车
1、汽缸容量250毫升--3%
2、汽缸容量250毫升以上--10%
十三、化妆品——30%
全文1.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