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生产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业务)、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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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现对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锻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锻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锻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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