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以下: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现对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锻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锻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锻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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