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备资料
时间:2023-07-06 17:51:54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投标资料包括公司简介、公司资质、公司近期业绩及获奖工程证书等、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拟派项目部的主要人员名单、简历、证书;工期保证承诺书、中标承诺书、质量保证承诺书、工程预算报价;公司近两年的资产、财务状况、税务缴纳、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完成的工程项目客户评定。

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需符合哪些条件

法律咨询:

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答: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没有处于责令停业、财产接管、冻结财产状态;在最近几年内(如最近两年内)没有实施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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