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借贷平台所签订之贷款协议的有效性,须依据相关事实来具体审慎分析。
首先,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凡属可产生法律约束力之民事法律行为,其要件包含
(1)行为人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并在行为中表达出真实的意愿;
(2)行为的实施不违反法律、行政规则的强制性条款,同时也不得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
若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协议能够满足以上所有要求,则此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得以承认。
反之,倘若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协议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或者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五十三条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此类协议将判定为无效。
比如而言,如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定利率的最高限额,或者存在着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这份协议很有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因此,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协议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不当行为。
若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且无恶意串通现象,通常情况下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但若协议内容违法或违规,或者存在恶意串通,则协议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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