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法律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一、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表见代理,一般有两个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
1、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2、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
二、私刻公司公章合同,要不要担责?
私刻公章与他人签合同,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公司需要担责。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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