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技能津贴范围和标准
技能津贴审批办法
其他
(一)技能津贴范围和标准
1、范围。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在岗技术工人,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可享受相应的技能津贴。
2、技术工人技能津贴标准为:
(1)高级工每人每月50元;
(2)技师每人每月100元;
(3)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
技术工人技能津贴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技能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二)技能津贴审批办法
企业应于每年初将本企业符合实行技能津贴条件的技术工人名单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
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的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在申报2001年技术工人技能津贴时,一并附上,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
(三)其他
1、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未受聘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不得享受技能津贴。
2、中央在渝企业、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3、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技术工人的技能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详见重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行高级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通知》(2001年1月2日渝劳社发[2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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