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梯的加速度和减速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1.5m/s2。额定速度大于1m/s,小于2m/s的电梯,平均角速度和平均减速度应小于0.5m/s2。额定速度大于2m/s的电梯,平均加速度和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0.7m/s2。
(2)乘客病床电梯在运行中、水平方向的振动速度不应大于0.15m/s2,垂直方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0.25m/s2。
(3)乘客、病床电梯在运行中的总噪声要求:
1)机房噪声不应大于80dB。2)轿厢内噪声不应大于55dB。3)开门过程中噪声不应大于65dB。
缩小外国许可方对技术性能保证的范围
旧条例要求外国许可方对其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作出保证。在实践中,尽管外国许可方无法控制生产流程,因而也不能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但外经贸部门还是经常要求他们提供产品责任担保。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新条例已不再有这样的要求,仅一般性规定外国许可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有权转让、许可者,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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