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这就是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一,甲公司实行年金计划,公司总经理李某月工资10000元,12月,公司已向其年金账户缴存当月应缴金额3000元,其中企业缴费2000元;个人缴费1000元。该月李某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由于年金中个人缴费1000元,不得在其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因此,李某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元[(10000-3500)×20%-555]。
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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