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需要特别关注哪些问题?
时间:2023-07-10 17:40:26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4、如果对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如何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以下的情形需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重新鉴定的程序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重新鉴定注意事项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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