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能转让。但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可以转让。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私募基金份额可否出质
私募基金份额的常见形态根据私募基金的形式分为三种:公司股权,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其私募基金份额形式为公司股权,《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的效力,股权质押的设立、生效和登记做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的形式出现的私募基金份额的质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则语焉不详。那么,私募基金份额可否出质呢
有人认为,《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出质,该条所称的“基金份额”包括私募基金份额。但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该条规定可知,第四百四十三条所指称的“基金份额”指公募基金份额。
虽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列举的可出质财产范围中并没有私募基金份额,但其第七款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却为私募基金份额出质留出了空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质权客体的权利必须是财产权并应具备以下性质:
第一,必须是私法上的财产权。
第二,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第三,必须是法律规定适于出质的财产权。私募基金份额属于私法上的财产权,虽然其在转让上须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但这并不妨碍其的可转让性,因此我们理解,私募基金份额应属可出质的权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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