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妊娠达到七个月及以上的女性劳动者,所在的雇佣机构有权不允许其继续被安排进行长时间或夜间的劳动工作。
若雇主涉嫌强加安排女员工加班,该女员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同时对雇主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此外,雇主要慎重考虑不去常规性地安排女性员工在各类法定节假日中参加加班工作。
而当雇主仍然固执己见,强制性地安排女员工参与加班时,劳工监察员有权力要求雇主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同时对雇主进行应有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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