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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业主对于共用部分所享有的权益和责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仅仅凭主观意愿的选择而随意放弃相关权利,不得作为其规避相应义务的辩解依据;
与此相似的例子还包括一层住户无需承担高层建筑的电梯运行维护成本,这种做法同样是错误无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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