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被侵犯能获赔多少?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3-05-06 21:32:30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案系姓名权纠纷。涉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直挂名至今,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工程安全员”是否经过蔡先生允许。蔡先生主张对此不知情,被告工程公司应对公示证书中蔡先生为公司的专职安全员获得蔡先生许可负有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公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构成对蔡先生姓名权的侵犯。蔡先生要求注销《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蔡先生主张的损失赔偿,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蔡先生请求按专职安全员工资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协助注销上述证书,并赔偿原告5000元。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1)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作品上署名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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