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
3、争取扶子女的证据。
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
或提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意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4、共同财产证据清单。
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出资证明。
存款证明:开户行名称和银行帐户。
债务证明:借据、相关的证据佐证。
离婚证据目录清单
离婚证据的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离婚诉讼中要准备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书证、物证等;涉及抚养权的要准备好自己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准备好相关财产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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