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或妻一方写下了欠条,除非债权人能够明确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两性的日常生活费用,或者与夫妻双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抑或是经由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决定的,然则无法对这对夫妇提出全部的债权请求权;
然而,若是在结婚关系持续期间内,夫或妻以个人名义所借取的超过家庭平常生活所需的款项,那么这些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因此债权人无法针对这对夫妇提出包括诉讼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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