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倘若一对夫妇中的一方签署了借款协议,且债权人拥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此项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妇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础于夫妇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此时债权人都有权向这两位夫妇提起诉讼,并要求他们承担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内,若某一方以其本人之名,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所负担的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妇之间共同承担的债务义务;
然而,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若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的确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通的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则该例外情况将会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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