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限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限。然而,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那么该条款就是无效的。同时,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综上所述,企业在制定合同时需要注意试用期限的限制,以避免相关条款无效。
企业在制定合同时需注意试用期限的限制,以避免相关条款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企业在制定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试用期,以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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