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沪房改办发[1992]字第33号、沪房[1992]公字发第957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驻沪部队,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办,各区、县房管局:?
在实施上海房改方案“配房买债券”工作中,关于“厅”的面积是否应计入住房居住面积的问题,我办曾在1991年沪房改办(1991)53号文《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中作了规定。但由于“厅”的种类很多,面积有大有小,执行中仍有不少问题。现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凡“厅”的净面积小于或等于6平方米,不予计入居住面积内,即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仅以居住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
二、凡“厅”的净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面积计入居住面积内,即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居住面积加超过6平方米部分的厅的面积之和乘以换算系数为准。?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全文3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