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反悔房价上涨,维权之路在哪里?
时间:2023-07-15 08:54:42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的维权方法:

1、卖方直接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如果卖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但未办理转让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方有权优先转让所有权,可以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2、卖方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转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封购买的房屋并进行财产保全,并要求法院判定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3、卖方出售房屋后悔并要求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知道房屋中还有其他共有人,未经共有人同意购买房屋,则可以在共有人要求无效时获得支持。

房价上涨不入账投资不动产存在三大误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着一些理财误区,它们会使我们在理财时盲目乐观,而这种乐观情绪有时会影响到我们的判断。

误区之一:不提折旧

按照企业的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要提折旧的。这一点看起来是很简单的,可真正想到这一点的人并不多。譬如说,我们买了一台彩电,价格是3000元,预期的使用寿命是10年,那么它每年的折旧就是300元,而这300元要算成主营业务成本。换句话说,我们所说的家庭主营业务成本除了日常开销外,还要包括折旧。

实际上,家庭固定资产包括的东西相当多,除了家具、家电外,还包括房产(必须有所有权)和装修。我们知道,一套房屋装修的成本也是很高的,刚装修好时,样子很不错,可随着时间的流逝,房屋的装修也会变得陈旧起来。通常,宾馆的装修是按照10年折旧的,作为家庭,我们也可以以此做参考。如果一套房屋的装修费用是10万元的话,每年的折旧费就是1万元,这笔开销虽然不牵扯到现金流出,可也不是一笔小开支。同样的道理,房产本身也是要提折旧的,只不过折旧的年限长一点,通常是50年,一套50万元的产权房一年的折旧费也是1万元。对于自住房,提不提折旧似乎影响并不大,反正是自己住。但如果是投资性房产,靠出租赚钱情况就不同了,不提折旧会使账面的利润很高,实际的收益却很低,许多开发商就是利用大家不注意折旧这一点,在广告上算出年收益率接近20%,吸引投资者购房。如果不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是很容易上当受骗的。真有这么高的利润率,开发商就不会卖房了。

误区之二:月还款当成本

对于多数购房者来说,还是需要银行贷款做支持的,这样每月就会有一笔按揭还款。通常这笔钱被记入了成本,每月的收入中很大一块都是还按揭的钱。但这样处理是不够科学的,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开发商在收到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后,已经全额收到了房款,这和我们一次性付款没有什么区别。房产到手后,就变成了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是要提取折旧的,上面已经说过了。在我们的按揭还款中,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本金,另一部分是利息。本金已经体现在固定资产中了,因此,不能在作为成本了。而利息则应该算做财务费用。由于利息是按月递减的,折旧是每个月相同的,因此,在开始几年,费用和成本是比较高的,到后期会相对减少。

误区之三:房价上涨不入账

我们经常听到周围的人在说,去年买了一套房,今年升值了多少多少。实际上,只要房子没出手,升得再多也是不能入账的。既然房屋要提折旧,为什么升值的部分不考虑呢?难到买了房子就只有贬值的份?

这也是人们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近两年上海的房价涨势喜人,给人的一种感觉是房价只会升,不会降。其实,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不正确的,香港的房价能够拦腰一刀,上海的房价难道就不会出现波动吗?因此,根据会计学审慎性原则,我们是不能把房价的上涨算到收益里面去的。相反,如果遇到房价下跌,市价低于我们的成本价,我们还必须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香港明星钟镇涛不就是因为房产的大幅贬值而破产的吗?这样的教训够深刻了吧。

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如果房产升值了,绝不会只是一套、两套升值了,肯定是周边的房产都升值了。如果将手里的房产变现,是可以取得一定的利润的,但如果要在同样的地区再买一套房,同样要付出更多的资金,房产即使升值1倍,也不可能让你的一套房变成两套房,除非是搬到更偏远的地方去。

当然,在有一种情况下,房价上涨的部分是可以入账的。那就是,用房产作为公司出资,这时候可以将房产的评估值作为出资额,房产增值的部分就可以计算进去了。这样做的好处是固定资产价值提高了,折旧也跟着提高了,公司实现的利润相应减少,可以少缴所得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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