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暑假期间进行的工作被广泛认为是参与短周期劳动或提供临时性劳务服务,虽然这种工作并非以长期从事特定岗位为主要目的,然而它仍然受到我国《民法典》中对雇员与雇主之间关系有关规定的正当保护。
基于劳动部门的权威见解,在校学生若能够合理利用课余时间,积极投入到协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过程当中,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将其视作正式的职业生涯途径,因此在这些情形下,他们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地开始建立起劳动关系,也就无须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
但是,鉴于暑假期间参与的各类工作均属于短周期劳动或提供临时性劳务服务的范畴,因此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进行分析,我们有理由要求这类工作者能得到与其所付出努力相匹配的工资报酬,且该报酬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无故拖延或克扣。
针对暑期工的工资水平、加班费用的支付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等等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当然,如果存在特殊困难,也可参考其他已公布的暑期工用工单位所执行的常见的小时工薪酬制度予以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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