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的义务包括如下:
1、检验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2、通知义务,通过对标的物的检验,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向卖方发出异议通知;
3、付款价格,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相应条件。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格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和地点履行义务。
买受人是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一、买卖合同有哪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
1、出卖人的权利主要为收取价款,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的权利主要是获得标的物,义务是及时检验和支付价款。
二、哪些默认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默认:
(1)
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除非要约人及时告之受要约人承诺已过期,否则承诺是有效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处为对合同成立的默认。
(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处为以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4)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间对标的物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默认。
(5)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
(6)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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